English

既受害又犯罪

1999-05-15 来源:生活时报 法制日报 韦洪乾 我有话说

某粮食局仓库与南方一家公司签订了粮油购销合同,合同规定:供方将货物发运后,需方付40%的货款。今年初,仓库主任赵某携带50万元的银行汇票前往南方某公司,赵某受到“热情”接待,吃住豪华宾馆,还有“导游小姐”陪伴左右。在“热情”接待中,赵某丧失了应有的警惕,在对方根本没有发货的情况下,赵某不去验货,只听对方说货已发出,就轻率将50万元汇票交给对方,致使50万元巨款无法追回。后经单位举报,赵某被司法机关以涉嫌签订、履行合同失职罪逮捕。

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,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在签订,履行合同过程中,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构成签订、履行合同失职罪。近年来,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在签订、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,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的案件屡有发生,有些案件令人触目惊心。

对构成签订、履行合同失职罪的,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